当前位置: 首页 > 京平业务 > 公司商事

​【京平律师课堂】股东“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实际股东怎么保障权益?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06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股东“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实际股东怎么保障权益?


在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因满足实际出资人的持股需求(如规避身份限制、简化持股架构等)而广泛存在。但代持关系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决定双

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实际股东如何防范“名实不符”的风险更是核心关切。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您系统解析股权代持的效力密码与权益保障路径。


一、股权代持的核心法律依据:效力认定的“根本遵循”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制散见于《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其中以下条文为效力认定与权益主张的核心依据,是代持行为的“法律红线”与“保障底线”:


1.基础效力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该条文是股权代持效力认定的“基础性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一般效力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

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同时,条文还规定了实际股东“显名化”的条件: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为实际股东的身份确认划定了明确界限。


2.无效情形规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权代持协议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并非所有代持协议均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

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无效情形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如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典型案例所示,上市公司股权清晰是证券市场基本交易规范,关系到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广大投资人利

益,代持行为因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此外,为规避金融监管、国有资产保护等强制性规定的代持

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无效后果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若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权利义务需依据该条文处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

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市公司代持无效为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实际出资人返还投资款的请求,而是要求名义股东按股权实际价值折价补偿,同时根据双方过错分配收益与损失——实际出资人承

担投资风险,名义股东仅需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4.外部责任抗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当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如转让、质押),实际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该条文明确: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

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有效,实际股东仅能

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若第三人非善意,则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