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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创始人“同股不同权”怎么操作?公司章程需要约定哪些内容?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10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创始人“同股不同权”怎么操作?公司章程需要约定哪些内容?


在企业创业与发展过程中,创始人既希望通过股权融资引入资金支持,又担忧股权稀释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同股不同权”制度(又称“表决权差异安排”)为平衡这一矛盾提

供了有效解决方案。但该制度的适用并非毫无边界,其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尤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明确约定。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与公司章程约定要点两方面,为

创始人提供系统的实操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明确适用边界与合法前提


“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是突破“一股一权”的传统原则,在股权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之间作出差异化安排。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呈现“区分公司类型、兼顾一般与特殊”的特点

,不同企业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异,这是创始人开展操作的首要前提。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允许,章程自治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持明确允许态度,赋予公司章程充分的自治空间。其核心依据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行使的“章程优先”原则——只要公司章程作出特别约定,股东就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例如约定创始人持有30%股权却享有60%表

决权,或者对特定事项的表决权作出差异化分配。这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设计“同股不同权”架构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支撑。


(二)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上市与非上市,规则差异显著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法律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更为严格,需区分上市与非上市状态适用不同规则:


上市公司:特定板块允许,需符合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基于此,国务院及证监

会通过专项规定,允许科创板、创业板等特定板块的上市公司实行“同股不同权”。例如科创板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数量可为

普通表决权股东的10倍,且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需为公司创始人或核心技术人员等。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禁止,特殊区域有例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即原则上

禁止“同股不同权”。但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地方立法突破了这一限制,《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可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这是地方立法赋予的特殊政策红利。


(三)关键禁止性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无论何种公司类型,“同股不同权”的设计均需遵守法律底线。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判例: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在章程中增加“必要时可同股不同权”条款,被

法院判决无效,理由是该约定违背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法定原则,且未通过合法的股份类型划分实现权利差异。这一案例明确警示:“同股不同权”不得通过随意约定突

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通过法定的“不同股份类型”设计实现,且需在章程中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