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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04 点击数:
近年来,税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一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员受到法律严惩。以下结合一起真实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分析,明确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违法的边界与后果。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四种行为形态及个人 / 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 年)
 
第十条:细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 种具体情形及 “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 的出罪条件;
 
第十一、十三条:明确两罪的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等量化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 年)
 
第一条: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范畴,明确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重处罚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要求发票开具需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反向明确不实开具的违法性。
 
二、案例解说:
 
1、案件基本事实
 
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至2022年期间,金属公司因市场竞争加剧,销售额大幅下滑,进项税额不足,导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居高不下。为降低税负、维持公司运营,张某召集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商议“解决方案”。
 
在张某的授意下,李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双方达成协议:由金属公司在未与贸易公司发生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8%向金属公司支付“开票费”。同时,为掩盖虚开事实,双方伪造了多份虚假的《金属材料购销合同》,虚构货物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
 
经税务部门稽查核实,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金属公司累计为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票面金额合计520万元,涉及虚开的增值税税款75.5万元。贸易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全部用于抵扣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款流失75.5万元。此外,稽查还发现,金属公司通过类似方式为另外两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款28万元,均已被受票方抵扣。
 
2、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4月,税务部门在专项稽查中发现金属公司开票数据异常,发票开具金额与公司实际经营规模、资金流水严重不符,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实金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后,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调取涉案企业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询问张某、李某、王某等涉案人员,全面固定了金属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金属公司及张某、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属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103.5万元,且全部被受票方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并组织实施虚开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具体执行虚开操作,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涉案人员认罪悔罪态度,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金属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税务部门依法追缴贸易公司等受票方已抵扣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罚款。
 
3、案例法律依据及要点解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1). 本案中金属公司无真实交易基础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他人虚开”的行为界定,且虚开税款数额超过50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金属公司虚构合同、伪造单据掩盖虚开事实的行为,不影响虚开行为的认定;其虚开税款103.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对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梯度。
 
3). 按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对金属公司判处罚金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本案判决结果一致。
 
(二)核心要点警示
 
1). 无真实交易是虚开核心认定标准:本案中金属公司与贸易公司未发生实际货物购销,仅以“支付开票费”为对价开具发票,即便伪造合同、单据,仍被认定为虚开。企业切勿抱有“虚构流程即可掩盖虚开”的侥幸心理。
 
2). 单位犯罪个人难逃责任:部分企业负责人认为“以公司名义虚开,个人无需担责”,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直接执行人员(如财务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的判决结果即是明确警示。
 
3). 虚开税款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本案中虚开税款103.5万元,对应“数额较大”量刑,若虚开税款达500万元以上,将构成“数额巨大”,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重罚。企业务必坚守税务合规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