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非婚生子女(私生子)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需要什么证据?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常因亲子关系认定难、亲属认可度低等问题引发纠纷。下面这起发生在江苏与新疆之间的继承纠纷,便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通过法院的审理裁判,也清晰勾勒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边界。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并列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范亲子关系推定规则,明确拒绝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时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二、京平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七龄童跨省维权,非婚生身份引遗产争夺
被继承人李峰(化名)1958年出生,20世纪70年代与原配以事实婚姻共同生活,2003年左右解除关系且未办理登记手续。此后李峰前往新疆从事工程承包生意,2006年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未生育子女,期间与小自己18岁的王芳(化名)建立亲密关系。2017年,60岁的李峰与王芳生育一子小明(化名),小明出生后随母亲在新疆生活。
2021年,李峰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王芳偶然得知李峰在老家江苏泰州姜堰有一处农村自建房屋,该房屋为李峰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市场估值约10万元。2024年6月,为保障7岁小明的合法权益,王芳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明名义将李峰的近亲属(包括李峰的母亲及兄弟姐妹)诉至姜堰法院,主张小明作为非婚生子女应享有遗产继承权,要求分割该房屋相应份额。
庭审中,李峰近亲属明确提出异议:一方面质疑李峰60岁且长期服用降压药的身体状况不具备生育能力,否认小明与李峰的亲子关系;另一方面以小明系非婚生子女为由,主张其无权继承遗产,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王芳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考虑,明确拒绝了亲子鉴定的要求,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争议焦点:亲子关系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在缺乏亲子鉴定报告且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小明与李峰的亲子关系;二是非婚生子女能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李峰近亲属以“非婚生”为由否定继承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跨省寻证形成证据链,依法确认继承权
承办法官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认为确认亲子关系是保障小明继承权的前提,在王芳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决定通过调取客观证据还原事实。法官团队跨越八千公里赶赴新疆石河子市,展开专项调查取证工作:
1.在当地人民医院,法官调取到2017年小明出生时的《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上“父亲”签字栏有“李峰”清晰署名,且笔迹与李峰生前其他业务文件中的签名一致;
2.前往当地派出所核实小明落户材料,其中留存有李峰生前配合落户时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李峰明确陈述“小明是我的儿子”,该陈述经民警核实并记录在案;
3.走访李峰与王芳曾共同居住的社区,找到当年照料过小明的住家保姆孙琴,其出具书面证言并当庭陈述,证实李峰生前常以父亲身份陪伴小明,参与喂食、接送等日常照料,社区邻居亦提供了相关佐证;
4.王芳提交的家庭合影、李峰为小明支付疫苗接种费、早教费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双方的亲子互动及抚养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医院知情同意书、公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日常抚养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小明与李峰存在亲子关系。关于亲子鉴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仅父母一方有权提出亲子关系否认主张,李峰近亲属并非适格主体,其要求亲子鉴定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继承权问题,法院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本案中李峰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小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李峰的母亲共同继承案涉房产。
最终,法院结合房产估值及继承人人数,判决案涉房屋归实际占有使用的李峰近亲属所有,由其向小明支付1万元遗产份额折价款,确保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