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仲裁因高效、灵活等优势成为解决跨境争议的重要方式,但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仍依赖于在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实践中,“拒绝承认与执行”是当事人面临
的主要障碍,其情形多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效力、程序正当性、仲裁庭权限、裁决本身效力及公共政策相关,如何精准识别并有效应对这些阻碍,成为保障裁
决权益落地的关键。
针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
签约前确保有效性:在仲裁协议签订阶段,当事人要确保仲裁条款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等关键要素。同时,需根据当事人属人法、仲裁地法评估协
议有效性,确保当事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签订仲裁协议。如果涉及中方主体,要注意中国法律不允许纯国内争议约定境外仲裁,避免因此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提前收集证据:当面临仲裁协议效力挑战时,申请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授权书、来往信函、合同签署背景文件等,证明仲裁协议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关系的合法
性等。例如,在涉及代理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要能拿出公证文件、公司内部授权流程文件等证明代理人有相应权限。
针对程序不正当性问题
遵守仲裁程序规范: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都应严格依照选定的仲裁规则推进程序。申请人要及时关注仲裁通知的接收与送达情况,确保被申请人获得关于仲
裁员指定、开庭时间地点、证据提交要求等的适当通知,同时保留好各类通知的发送与接收凭证,如邮件记录、快递签收单等,以避免事后被指程序不当。
及时补救程序瑕疵:如果发现程序上存在一些小的瑕疵,但还未到裁决阶段,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异议并申请补正。例如,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未收到关键文件的通知,申请人可
说明文件发送的具体情况,并可在仲裁庭允许下再次送达相关文件,尽量消除程序争议隐患。
针对仲裁庭越权
明确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在起草仲裁协议时,要尽可能清晰地界定仲裁事项范围,如写明“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
表述。在仲裁进行中,申请人也应时刻留意仲裁庭的审理范畴,发现有超越约定范围的趋势时,要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仲裁庭纠正。
提供详细主张依据:当仲裁裁决被质疑越权时,申请人需要结合仲裁请求、仲裁协议条款、案件事实等向执行法院详细说明仲裁庭的裁决内容未超出权限。例如,可制作仲裁请
求与裁决事项的对照表,指出裁决内容与仲裁协议约定的关联性与对应性。
针对裁决本身效力问题
关注裁决状态动态: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到申请执行前的时间段,申请人要持续关注裁决是否面临被撤销或中止执行的状况。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告知或者主
动向仲裁地法院查询等方式了解裁决状态,一旦得知裁决在仲裁地国面临挑战,要及时评估对后续执行的影响,并考虑是否需要参与仲裁地国的相关诉讼程序发表意见。
准备对抗性材料:若被申请人以裁决已被撤销等理由反对执行,申请人应收集关于撤销程序存在违法之处的证据,如撤销程序中存在违反仲裁地国正当程序的情形,或者提供证
据证明撤销裁决的决定是错误的,如仲裁地法院在撤销裁决时错误解读了仲裁规则或相关法律条文等。
针对公共政策保留问题
预判公共政策风险:在选择仲裁地以及推进仲裁程序时,申请人需要对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倾向有所了解。例如,某些国家对于涉及环保、劳工权益等方面的争议较为敏感,如
果仲裁裁决内容可能与这些领域的执行地国强制性规范冲突,要提前考虑应对方案,如在仲裁中适当解释相关裁决内容与执行地国公共政策的兼容性。
提供政策兼容性说明:当执行地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专家报告等材料,详细阐述仲裁裁决内容与执行地国公共政策的契合点或者
未实质抵触之处。例如,如果是涉及知识产权仲裁裁决被指违反公共政策,可邀请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分析裁决内容未损害执行地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公共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