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投资浪潮下,跨境投资的税务成本与双重征税风险,已成为企业优化投资回报、保障资金流动性的核心挑战。而双边税收协定作为国家间协调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文
件,不仅为投资者搭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制度框架,更提供了通过合规筹划降低税负的关键路径。企业若能精准运用协定中的预提税减免、常设机构判定、受益所有人规则等核
心条款,即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规避重复征税,显著提升跨境投资的经济效益。
降低预提所得税: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降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的协定将利息预提税率从俄罗斯国内法规定的20%降至0%,特许
权使用费降至6%。投资者可依据相关协定条款,满足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等要求,减少资金跨境流动的税务成本。
明确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常设机构的认定直接影响企业在境外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协定会明确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工程或服务时间等标准,如有的协定规定建筑工地持续
超过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可以控制项目工期、规范代理人权限或利用独立代理人等,避免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进而防止被东道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为防止滥用协定,各国税务机关都强调享受协定优惠的纳税人需为“受益所有人”。企业要证明自身在当地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对所得具有真正的
所有权和支配权,这样才能享受协定规定的低税率等优惠待遇,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导管公司”而无法享受优惠。
运用税收饶让条款:一些税收协定包含税收饶让条款。若企业在投资东道国因享受免税期、低税率等优惠而实际缴纳很少或没有缴纳所得税,其居民国在计算税收时,仍视同该
企业已在东道国全额纳税,并给予相应的税额抵免。这使得企业能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而不会在利润汇回时被居民国补征税款。
借助协商机制:当企业与不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就征税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可能出现双重征税时,可依据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企业可以向其居民国的主管当局申请
,由两国税务当局进行协商,以化解因协定解释或适用不同引发的重复征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