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涉嫌“强奸罪”被抓,即使女方事后谅解,还会被定罪吗?谅解书有什么用?
涉嫌强奸罪被抓后,即便获得女方事后谅解,是否仍会被定罪?这份谅解书在司法程序中又究竟能发挥何种作用?带着这两个关键疑问,我们结合法律依据与实际案例展开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与谅解关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谅解书属于“情节”范畴)。
和解与从宽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强奸案可适用和解程序(五年内无故意犯罪前科为前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公检法可提出或作出从宽处理建议/判决;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不起诉。
不起诉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不足)、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二、模拟案例: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齐某,男,32岁,某企业职工;被害人蒋某,女,30岁,与齐某系恋爱关系,双方已交往6年,均有谈婚论嫁意向。2021年5月20日21时许,齐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小区房屋内,因婚后生活规划问题与蒋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齐某不顾蒋某明确拒绝,强行与蒋某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清晨,蒋某情绪未平,向亲属倾诉此事,亲属建议其报警处理。当日上午,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齐某强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调取了案发现场周边监控、提取了相关物证,并对双方进行询问。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起初辩称双方系情侣间的亲密行为,不存在“强奸”,但在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了不顾蒋某拒绝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案件办理期间,齐某及其家属多次向蒋某道歉,如实陈述案件细节并表达悔意。蒋某考虑到双方多年感情基础,且此前已达成结婚共识,认为齐某的行为系一时冲动,并非恶意加害,遂自愿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对於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司法处理过程与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齐某违背被害人蒋某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齐某涉嫌强奸罪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案件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庭审中,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自己当时情绪激动犯下错误,现已深刻悔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双方系恋爱关系,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明知蒋某明确拒绝,仍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证属实: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符合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蒋某出具的《谅解书》真实有效,结合双方恋爱多年且有结婚意向的特殊关系,可认定齐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
最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