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还会继续执行吗?
在债权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高频困境,不少人误以为此时法院会终止执行,实则不然。以下这起跨越六年的买卖合同执行案,便清晰呈现了法院在申请人无线索时的执行路径,更彰显了司法破解“执行难”的力度与温度。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院依职权调查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财产线索,但法院 “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调查”,即便申请人无线索,法院仍需主动核查。
被执行人申报义务:法院可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收入、房产、股权等全部财产及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拒绝或虚假报告可处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方式保障: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搜查、审计、悬赏等多种方式深挖线索,相关单位和个人需依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试行)》
终结本次执行(“终本”)的严格条件:仅当法院已完成 “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高消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案超三个月” 等全部要求后,才可终本。
终本后仍可恢复执行:终本后 5 年内,法院每 6 个月会通过网络查控复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线索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二、模拟案例
2019年,申请人某建材经营部(下称“建材部”)与被执行人马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达670万元。建材部虽胜诉,但在申请执行时仅能提供马某名下一栋4层自建房的线索,无其他财产信息,案件执行之初便陷入困境。
执行法院首先依法对马某名下财产启动核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马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结果显示除已查封的自建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更棘手的是,该自建房属农村宅基地性质,仅能在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流转,法院先后组织数次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无法通过处置该房产实现债权。
2020年,马某通过第三方担保偿还63万元后,便离开本地前往外地,此后音信全无。执行法官委托马某疑似居住地法院协助调查,最终得到“查无此人”的回复。建材部多次前往法院反映情况,却始终无法提供马某新的财产或行踪线索,仅能反复强调自身经营因未收回欠款陷入困境。鉴于已穷尽网络查控、异地协查等措施仍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明确告知建材部,法院会持续对马某财产进行监控,若发现新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2024年,法院开展“终本清仓”攻坚行动,该案被列入重点督办清单。承办法官重新梳理卷宗时发现,马某名下的自建房共有40余间客房,从周边村民走访中得知,该房屋常年处于出租状态。这一细节引起法官警觉:既然房屋长期出租,必然有租金收益,为何马某名下账户无相关资金流入?带着这一疑问,执行团队放弃传统查控模式,转而采取现场蹲守、逐户走访租客的方式调查,但近百名租客因担心惹麻烦,均未提供有效信息。
就在调查陷入僵局时,执行法官发现该自建房的租客突然被整体清退,经多方打听确认,商户李某已将房屋整体承租。法官找到李某后,起初李某态度谨慎,以“只是做生意”为由拒绝配合。法官并未强硬施压,而是结合建材部6年来的追债困境释法明理,同时告知其隐瞒租赁信息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沟通,李某最终出示了与马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显示年租金仅6万元且租期长达10年,远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更关键的是,租金约定支付至张某的微信账户。
执行团队随即对张某身份展开核查,发现其为马某的远房亲属,属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人。结合租赁合同低价约定、资金流向非本人账户等事实,法院认定马某存在通过隐匿收益逃避执行的嫌疑。今年3月,法院将马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失踪多年的马某得知后,主动联系法院请求和解。经执行法官十余轮调解,马某与建材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案款,建材部撤回对马某的刑事控告,该案最终顺利执结。
【案例说法】
本案清晰展现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时,法院仍需依法推进执行”的核心规则,关键法律依据及执行逻辑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执行核心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是权利而非义务,即便申请人无线索,法院也必须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主动核查。本案中,法院从“房屋长期出租却无租金流水”这一细节切入,通过蹲守、走访等线下调查突破僵局,正是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的体现。
其二,“终本”不是执行终结,而是阶段性暂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终本需满足“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等严格条件,且终本后法院仍需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复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中,法院在终本后并未放弃,而是在攻坚行动中重新激活案件,最终发现隐匿财产,印证了终本程序的“休眠—激活”机制。
其三,隐匿财产可追究法律责任。马某通过“低价长租+资金转入关联人账户”的方式逃避执行,已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马某最终主动履行的关键原因。同时,租客李某初始隐瞒租赁信息的行为,若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该案警示,被执行人试图通过“失联+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法院可通过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结合、刑事追责威慑等方式破解;而申请执行人即便无线索,也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及时反馈已知信息,而非被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