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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区企业纠纷胜诉案:北京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胜诉案例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7 点击数:

北京某区企业纠纷胜诉案:北京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胜诉案例


原告:林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张某


案情简介


林某长期参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实际投入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与研发投入。然而,公司注册登记时,由于一系列历史原因,林某的股东身份未被记载于工

商登记信息以及公司章程之中,仅股东张某被登记为公司唯一股东。


林某虽未被登记为股东,但在公司内部一直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承担公司经营风险。随着公司业务发展良好,潜在利益增多,林某与张

某就股东资格问题产生争议。张某否认林某的股东身份,认为公司登记信息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林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京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

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京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收集了林某实际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内部会议记录中林某参与决策并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记载、其他公司员工及合作伙伴对

林某股东身份的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林某不仅实际出资,而且长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

权的,若能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林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出资行为以及在公司经营管理中

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虽然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未记载林某为股东,但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不能仅以此否定林某的股东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林某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张某需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林某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林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此判决维护了林某的合法股东权益,也为类似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