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转让纠纷胜诉:出让方隐瞒千万债务,受让方诉请撤销协议获支持
原告
张某某,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
李某某,原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原告张某某为拓展科技领域投资业务,经第三方中介推荐,与持有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0%股权的被告李某某达成股权转让意向。
双方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以80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某,且李某某需“如实披露目标公司截至签约日的全
部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及潜在风险”,并承诺“公司无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担保及诉讼纠纷”。
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于2023年4月20日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张某某正式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然而,2023年6月起,
目标公司陆续收到上海某设备供应商的《催款函》、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通知书》,以及上海市某区法院送达的2份起诉状副本——上述材料显示,目标公司在2022
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累计拖欠设备货款280万元、工程款350万元,且因未履行与某客户的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金120万元,三项债务合计750万元。
张某某随即与李某某沟通,要求其对上述债务作出说明并承担清偿责任,但李某某以“债务系公司经营产生,与股权转让无关”“签约前已告知部分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某于2023年7月委托京平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利
息。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通过调取目标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债务合同原件,以及访谈目标公司前员工等方式,固定关键证据。庭审中,律师团
队重点提出两点核心主张:
李某某存在故意隐瞒债务的主观过错:案涉750万元债务均发生于股权转让签约前,且债务金额占股权转让总价款的93.75%,属于影响股权转让决策的“重大债务”;李某某作
为目标公司原控股股东,对上述债务完全知情,却在签约时未作任何披露,甚至在协议中作出“无未披露债务”的虚假承诺,主观欺诈意图明显。
张某某系因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张某某在签约前明确询问目标公司债务情况,李某某均以“公司无对外负债”回应;若张某某知晓上述债务,必然会重新评估目标公司价值,
甚至放弃股权转让,其签订协议的行为显然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750万元债务均形成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且李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张某某披露该债务;结合协议中“如实披露债务”的约定,以及张
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节点、债务曝光后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判决:
撤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
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张某某的投资损失得以挽回,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