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北京买卖合同纠纷胜诉: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律师助力追回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二、原告
甲公司(系从事货物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三、被告
乙公司(系从事商品采购与零售的企业)
四、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需求,分三批向其供应价值共计85万元的电子元器件;乙公司需在每批货物验收合
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物的货款,若逾期支付,需按未支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全部结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2023年4月至6月期间,甲公司分三次将全部货物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每一批货物均进行了验收,并签署
了《货物验收确认单》,确认货物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要求。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全部货物且验收合格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首批货物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后续
两批货物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依旧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9月,乙公司仍拖欠甲公司全部货款85万元,且产生了相应的违约金。
在此期间,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其能尽快支付拖欠的货款,但乙公司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委托京平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8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一方面,详细向甲公司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供货情况、验收情况、催款记录等;另一方面,指导甲公司收集整理相
关证据,如《货物买卖合同》、《货物验收确认单》、送货单、催款函、微信及邮件沟通记录等,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有效。同时,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明
确了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五、胜诉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证明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
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而乙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乙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未支付货款是因为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乙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亦未提供证
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
自的义务。甲公司提交的《货物验收确认单》、送货单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乙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因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货物验收时未提出质量异议,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日万分之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故法院对乙公司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5万元;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批货物验收合格后第16个工作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
止);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乙公司承担。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及违约金,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