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企业财产险理赔胜诉:保险公司拒赔后企业成功维权
一、原告
山东某生产制造企业
二、被告
某知名保险公司
三、案情简介
山东这家生产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于[具体投保时间]向某知名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涵盖企业的厂房、生产设备、原材料
及库存产品等,保险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该地区遭遇了一场罕见的暴雨灾害,降雨量远超当地平均水平,企业所在区域出现严重内涝。积水迅
速涌入企业厂房,导致大量生产设备被浸泡,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据企业初步估算,此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受损财产清单、维修及更换费用预估报告、气象部门
出具的暴雨证明等。企业满心期待着保险公司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然而,保险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却向企业出具了
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以暴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未完全履行防灾减损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对此拒赔决定难以接受,因为在企业看
来,暴雨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震、洪水那样的不可抗力,但此次暴雨强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正常可预见范围,且企业一直都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此
次灾害的发生并非企业疏忽所致。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企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委托京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四、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
首先,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虽未明确列举“暴雨”,但根据保险行业惯例以及对“自然灾害”的通常理解,达到一定强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暴雨理应属于保
险责任范畴。而且,此次暴雨经气象部门证实,其强度和降雨量均突破了当地历史同期记录,已构成对企业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符合保险理赔的基本条件。
其次,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企业未履行防灾减损义务,京平律师提供了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相关证据,如定期的设备维护记录、安全检查报告、防汛物资储备清单等,证明企业
在灾害发生前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灾害发生时,企业也采取了积极的自救措施,如组织员工排水抢险、转移重要物资等,尽力减少损失的扩大。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应免赔额后,向企业支付保险理赔款[具体理
赔金额],用于弥补企业因暴雨灾害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企业在这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成功胜诉,获得了应有的保险理赔款,为企业后续的恢复生产和经
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