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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小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法院支持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7 点击数:

北京某小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法院支持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原告


王某,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小股东。


被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若干年前,王某在公司成立初期便以出资的方式成为公司小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权。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王某作为小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发现公司从未向其披露过详细的财务状况,自己也从未获得过公司分红。为了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维护自身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王某在

京平律师的指导下,于2024年X月X日向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该函明确表明,王某为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5日内,将

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材料准备齐全,并联系王某或其指定的人员安排具体

查阅、复制事宜,同时函件中还附上了详细的收件地址等信息。


然而,告知函发出后,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公司的这种消极不作为,实际上拒绝了王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合理请求。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在京平律师的代理下

,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置备上述材料供王某查阅、复制,并要求在查阅过程中,由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辅助进行,以便更专业、准确地了解公司财务等信

息。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

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需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向公司发送了《关于行使股东

知情权的告知函》。而公司超出规定时间未予答复,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应认定为拒绝了王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王某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王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在王某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委

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也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材料,供王某查阅、复制;同时,在王某查阅过程中,允许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辅助进行。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