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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委托合同纠纷胜诉:第三方未履约被判退款赔偿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某企业委托合同纠纷胜诉:第三方未履约被判退款赔偿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京平律师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创新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的企业,为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知名度,于某日与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

销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营销公司负责为科技公司的新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市场推广活动,推广周期为[X]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推广内容涵盖线上线下广告投

放、举办产品发布会、组织促销活动等,以实现产品在目标市场的高曝光度与销售量增长。科技公司依约向营销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委托推广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营销公司的表现与合同约定相差甚远。线上广告投放未按计划在指定的主流平台进行,投放时间和频率严重不足,导致广告效果大打折扣;原定于某

日举办的产品发布会,因营销公司筹备不力,场地、嘉宾等关键环节均出现问题,最终被迫取消;线下促销活动组织混乱,参与人数寥寥无几,未能吸引目标客户群体,也未达

到预期的销售促进效果。科技公司多次与营销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并履行合同义务,但营销公司始终未能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未采取积极措施改进推广工作。截至推广周

期结束,科技公司的产品市场知名度和销售量几乎没有提升,合同目的完全未能实现。


胜诉判决


科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京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销公司退还全部委托推广费用5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等共计30万元。


京平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详实的证据展示了营销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这些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科技公司支付费用的凭证、广告投放实际数据截图、产品

发布会取消通知、促销活动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证明了营销公司的违约行为。同时,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

规定,指出营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科技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营销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营销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完成市场推广任务,构成根本违

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及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等相关条款,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营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科技公司委托推广费用50万元,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若营销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营销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