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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特许方未履行培训/选址义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山东济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特许方未履行培训/选址义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济南某餐饮加盟店经营者)


被告:济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方)


原告代理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张某与济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XX小吃”品牌特许经营权,同时需履行四项核心义务——1.30日内完成3次

门店选址实地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2.开业前提供5天全流程员工培训(含产品制作、收银系统操作、门店运营);3.开业后首3个月每月开展1次区域市场推广活动;4.提供终身

运营技术咨询支持。原告按约支付特许经营费12万元、品牌保证金3万元,并投入28万元用于门店装修、设备采购及人员招募。


合同履行中,被告多次违约:一是选址仅通过微信发送2张商圈照片,未实地评估亦未出具书面报告,原告自行选定的门店因客流不足开业后日均营收不足500元;二是员工培训

仅开展1天,且仅覆盖基础产品制作,收银系统操作、运营管理等核心内容未涉及,导致员工多次出现收款失误、食材浪费问题;三是开业后3个月内未开展任何市场推广活动,

原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仅提供1份通用宣传海报模板,无区域针对性推广方案;四是运营咨询仅回复过2次,后续原告反映食材供应链问题时,被告以“需排队处理”为由拖延1个

月未解决,导致2次因食材断供停业。


2023年10月,张某在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及赔偿事宜无果后,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诉讼。京平律师团队梳理证据时,重点固定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条款、微信沟通记录、培

训签到表(仅1天记录)、门店营收流水、食材断供损失清单等,明确被告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的事实,主张:1.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2.被告返还特许经营费12万元、品牌

保证金3万元;3.赔偿门店装修损失18万元、设备闲置损失5万元、停业损失2.8万元,共计25.8万元。


胜诉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应当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选址评估、员工培训、市场推广

及运营支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加盟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结合京平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门店装修残值报告,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张某与济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特许经营费12万元、品牌保证金3万元,共计15万元;3.被告赔偿张某装修损失15万元(扣除6个月使用残值)、设备闲置损失4.5万

元、停业损失2.2万元,共计21.7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京平律师通过精准梳理合同义务与违约证据,明确法律适用依据,最终帮助张某成功解除合同并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为同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维权提供了清

晰的诉讼思路与证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