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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永惠钢管有限公司债权人诉孙向峰、陈淑静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22 点击数:

案例名称:


盐山县永惠钢管有限公司债权人诉孙向峰、陈淑静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光永因与原审第三人盐山县永惠钢管有限公司的货物质量纠纷,获得了有利的仲裁裁决并申请法院执行。但因永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李光永遂起诉

被上诉人孙向峰、陈淑静,主张二人系永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光永的诉讼请求。李光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均认为,李光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向峰、陈淑静构成永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