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某遗产继承胜诉案: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原告
张某某(张某女儿)
被告
李某某(张某前妻)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0 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支付李某某房屋
折价款 80 万元。离婚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折价款,但因房屋贷款尚未还清等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仍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0 年,张某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女儿张某某和前妻李某某(因房产登记状态,李某某仍被房产部门认定为共有人之一)。张某某认为,根据
父母的离婚协议,该房产应全部作为父亲张某的遗产由其继承。然而,李某某则主张,虽然离婚协议有约定,但房产未过户,自己仍对该房产享有部分权益,应参与遗产分割。
张某某遂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全部属于父亲张某的遗产,并由自己继承。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父母的离婚协议、父亲支付折价款的凭证等
证据,以证明房产在离婚时已明确归父亲所有。李某某则辩称,房产作为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未过户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处虽无真正意义第三人,
但李某某以此为由主张权利),自己对房产仍有份额。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条款明确了该房产归张某所有
,张某也履行了支付折价款的义务。虽然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
对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部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处理。李某某以房产未过户为由主张对房产享有权益,缺乏法律
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属于张某的遗产,由原告张某某继承。该判决充分考虑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继承人张某某的合法
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