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再婚家庭遗产纠纷案:婚前房产分割与继承案件
原告
李女士,被继承人张先生的再婚配偶。
被告
张小明,张先生与前妻之子。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2000年与前妻离婚,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位于上海徐汇区某小区)。2005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
期间,李女士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约30万元。2024年,张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张小明认为该房屋是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己作为唯一子女应全部继承。
但李女士则主张,虽然房屋是张先生婚前购买,但自己在婚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投入,且多年来悉心照顾张先生,尽到了扶养义务,应当在遗产分割中获得相应份额。双方
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投入的30万元,使得房屋增值,这部分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评
估,装修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价值为50万元,其中一半即25万元应归李女士所有。剩余部分作为张先生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张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李女士和张小明,考虑到李女士多年来对张先生的扶养照顾,法院酌情判定李女士继承遗产部分的40%,张小明继承60%。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张小
明所有,张小明需向李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包括装修增值部分的25万元以及遗产继承份额对应的折价款(房屋总价值扣除25万元后,乘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