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遗产继承胜诉案例:夫妻离婚后前妻是否有权继承前夫遗产案件
原告
林某,前夫为陈某。
被告
陈某的父母,陈父与陈母。
案情简介
林某与陈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需在一年内支付林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然而,陈某因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未履行该付款义务。
2020年,陈某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陈某的父母陈父与陈母,认为房产作为陈某的个人财产,应由他们全部继承,并拒绝承认林某对该房产有任何权益。林某则认为,
虽然自己与陈某已离婚,但因陈某未支付离婚协议中的房屋折价款,该房产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与自己相关的权益,且自己在陈某生前对其生活也有一定程度的照顾,因此对陈
某的部分遗产应享有继承权,遂将陈父与陈母告上法庭。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林某与陈某已离婚,婚姻关系解除,林某不再具有法定配偶身份,不能按照法定继承中配偶的身份继承陈某遗产。但陈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支付林
某房屋折价款的义务,该房产在未完成折价款支付及相应权益分割前,不能简单认定为完全属于陈某的个人遗产。其次,林某在陈某生前,考虑到陈某经济困难,在生活上给予
了较多帮助,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林某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由陈父、陈母与林某共同继承,其中林某分得20%的份额,陈父与陈母各分得4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