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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区婚姻纠纷胜诉案:一方借贷不知情,离婚债务非共担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7 点击数:

北京X区婚姻纠纷胜诉案:一方借贷不知情,离婚债务非共担


原告:李女士


原告代理律师:京平律师


被告:张先生、陈先生(债权人)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张先生曾是夫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矛盾渐生。2018年,双方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和子

女抚养等问题均已妥善协商并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在离婚后的2020年,李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陈先生将她与张先生一同诉至法院。陈先生称,在2017年,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


但到期后,张先生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还。陈先生认为,该债务发生在李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李女士与张先生共同承担还

款责任。


李女士对此感到十分震惊,她表示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从未提及过该借款事宜,且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一直由两人共同工资承担,从未动用过

如此大额资金。同时,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流水、家庭日常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稳定,无需通过如此大额借款维持生活。


此外,李女士还指出,张先生在2017年那段时间,生意经营状况不佳,但其独自在外经营生意,自己并未参与其中,也未从该借款中获得任何利益。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所掌握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本案中,该借款合同仅有张先生一人签字,李女士并未共同签名,事后也从未追认。而且,50万元的借款金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陈先生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该借款用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该债务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李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张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驳回了陈先生

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