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区抚养权变更胜诉案:尊重孩子意愿,保障其健康成长
原告
张女士
被告
李先生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二人育有一女小悦(化名)。但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在生活理念、家庭规划等方面的分歧逐渐增大,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感情破
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当时小悦未满八周岁,根据离婚协议,小悦由李先生抚养,张女士享有探视权。
然而,随着小悦慢慢长大,到了2024年,小悦已满八周岁。在成长过程中,小悦发现自己与父亲李先生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较大,交流存在一定障碍,而与母亲张
女士相处时,更能感受到理解和关爱,情感上对母亲的依赖日益加深。于是,小悦明确向母亲表达了希望能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强烈意愿。
张女士心疼女儿,同时考虑到小悦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决定为女儿争取抚养权。她认为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为小悦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且自己与小悦感情
深厚,更有利于小悦的情感发展。但李先生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委托京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悦的抚养权。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了大量证据。一方面,证明张女士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包括她稳定的工作收入证明、温馨适宜的居住环境照片等;另一方面
,着重收集能体现小悦真实意愿的证据,如小悦手写的希望跟随母亲生活的信件、与母亲日常交流中表达该意愿的录音,还申请学校老师出庭作证,证实小悦在学校多次提及想
和母亲生活的想法。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张女士在抚养条件上的优势,同时强调了小悦已满八周岁,其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的重要性,并向法庭展示了一系列证明小悦真实
意愿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悦已满八周岁,且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强烈希望跟随母亲张女士生活,同时张女士具备抚养能力和良好条件。而李先生虽有抚养意愿,但在与小悦的情感沟通和生活契合度方面,相较于张女士存在一定不
足。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求,将小悦的抚养权变更给张女士,李先生需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