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抚养费纠纷胜诉:未成年子女追讨抚养费案件
原告
小辉(化名),未成年人,由母亲李女士担任法定代理人。
被告
张先生,小辉的父亲。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辉由母亲李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每月需向小辉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辉年满18周岁。起初,张先生还能按
时支付抚养费,但自2021年3月起,张先生开始无故拖欠抚养费,李女士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张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后来直接对李女士的联系不予理睬。
随着小辉年龄增长,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逐渐增加,仅靠李女士一人的收入难以维持小辉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需求。无奈之下,李女士带着小辉寻求京平律师的帮助,决定通过
法律途径追讨抚养费。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李女士收集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离婚协议书、张先生拖欠抚养费期间小辉的生活费用支出凭证(如学费发票、日常生活开销票据等)、
李女士与张先生沟通索要抚养费的聊天记录等。同时,申请法院调取了张先生的收入证明,以证明其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所提交的证据,据理力争,指出张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侵害了小辉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张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
付抚养费的义务。判决如下:
张先生需一次性支付自2021年3月起至判决生效当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X]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拖欠月数计算得出)。
自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张先生应于每月15日前按时向小辉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辉年满18周岁。
若张先生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京平律师的专业代理和努力,小辉成功追讨回了被拖欠的抚养费,并且保障了未来抚养费的按时支付,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