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区离婚胜诉案例案: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判定
原告
张女士
被告
李先生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4年张女士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李先生婚
前购买的一套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该房产购置于2013年,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婚后,该房产因市场行情变化,价值大幅攀升。张女士认为,虽
然房产是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先生则坚称,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
人财产,婚后的增值也是基于市场因素,与张女士无关,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张女士委托京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京平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收集了房产购买的相关凭证、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的评估报告等证据。京平律师指
出,虽然房产是李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行为对房产的维护、保值以及增值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例如,夫妻共同承担了房屋的物业费
、水电费等日常费用,使得房屋得以正常使用和维护,这些行为间接促进了房产的增值。同时,房产市场的整体繁荣也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不能简单地将增值部分完
全归属于李先生个人。
胜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为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维护等行为,且房产增值发生在婚
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产的增
值并非单纯的自然增值,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对增值有一定贡献。因此,判决该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照一定比例,张女士获得了相应的增值财产
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