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北京海淀网络盗窃胜诉:京平律师取证追加起诉,石某担责获赔
原告
李某(模拟名称,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人)
被告
石某(模拟名称,涉嫌网络盗窃行为人)、某科技公司(模拟名称,石某所使用网络平台运营方,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原告李某发现自己在某网络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价值约50万元)及游戏装备(市场估值约15万元)突然被盗,且账户登录信息被篡改。李某立即联系平台运营方某科
技公司寻求帮助,要求查询账户操作记录、IP地址等关键信息,但该公司以“用户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提供详细数据,仅告知其账户曾在异地登录。
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委托京平律师团队处理此案。律师介入后,首先判断此案核心在于电子数据取证——若无法获取石某非法登录、转移虚拟财产的关键电子证据,将难以认
定其盗窃行为。为此,京平律师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强制某科技公司提交李某账户的登录日志、资金流向记录、设备识别码等数据;另一方面,联合专业电子数据鉴定机
构,对李某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曾收到疑似钓鱼链接的信息)、电脑操作痕迹进行固定,最终锁定了石某的真实身份及作案设备。
经调查发现,石某通过发送钓鱼链接获取李某的账户密码,随后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隐藏IP地址,分多次将李某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进
行变现。此外,律师还发现某科技公司未落实账户安全验证机制(如未开启二次验证提醒、异地登录风险提示不足),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间接导致了盗窃行为的顺利实
施。
基于上述证据,京平律师在刑事报案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石某返还被盗虚拟财产或赔偿相应损失,并追加某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
任。
胜诉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刑事部分: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由海淀区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同步作出)。
民事部分:
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被盗虚拟财产的折价款共计65万元(含已变现金额及未追回虚拟装备的市场估值);
被告某科技公司因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判决其对石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最高不超过19.5万元);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精神损害赔偿,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后,石某及某科技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的胜诉,不仅依托于京平律师对电子数据取证的专业把控(如及时固定关键数据、联合鉴定机构确保
证据合法性),也通过追加起诉平台运营方,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财案件中的责任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