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胜诉:京平律师成功维权
一、原告
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律师团队,代表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的相关方
二、被告
被告包括沈某某等8人。其中,沈某某为江苏省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环节中起到联系、
协助等作用,牛某某为直接实施倾倒行为的货车司机。
三、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4日,沈某某经营的江苏省某公司应急池内积累了大量油污,共计32.16吨。沈某某在未采取合法合规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于某某、
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层层联系,安排货车司机牛某某将这批油污运输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垃圾消纳场进行倾倒,造成了该区域的环境污染。在当月,他们又以同
样的方式陆续倾倒了6车油污至该垃圾消纳场。倾倒的黑色粘稠状物质以及沾染此类物质的油污,对垃圾消纳场及周边环境产生了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危害到周边
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经专业机构鉴定,倾倒在该垃圾消纳场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和沾染黑色粘稠状物质油污属于危险废物。
当地环保公益组织发现这一情况后,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京平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诸多复杂问题。辩护律师
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危险废物类别归属提出质疑。一方面,针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辩护律师指出侦查阶段鉴定机构在涉案现场提取5份样品中仅检测其中3份样品超标,认为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涉嫌违规。另一方面,关于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鉴定意见认为涉案现场倾倒油污状物质属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8),与涉案源头企
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精(蒸)馏残渣(类别为HW11)不相符,辩护律师据此提出涉案现场发现的危险废物并非涉案源头企业产生。
四、胜诉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通过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认定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11月15日,法院作
出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等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在判决中,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团队提供的证据及观点。对于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中危险废物鉴别方法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
-2019)中规定的“最小采样份样数为5个、超标份样数≥2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要求,有力回击了辩护律师关于鉴别方法违规的质疑。在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问题
上,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认为,鉴定意见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能够认定涉案废物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但在需要进一步检测危险废物类别时,未对涉案废物中其他
主要有害成分进行检测,直接将危险废物类别认定为HW08的依据不足。由于涉案现场倾倒废物已全部被清理,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2024年8月13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
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鉴别方法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庭审中,检察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解释该
鉴定意见认定的涉案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但认定危险废物类别依据不足。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当庭认可上述内容,认为受限于鉴定时危险废物来源尚不确定
,仅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即作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的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瑕疵。针对辩护律师提出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涉嫌违规的质疑,检察技术人员当庭对危险废物鉴别
技术规范相关内容予以解释说明。最终,法院基于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技术审查,认定沈某某等8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成立,并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的生态
环境权益,彰显了法律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