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临时赌博点案胜诉:精准区分罪名维护当事人权益
原告
某甲
被告
公诉机关
案情简介
某甲在湖州某偏远乡村,于农闲时节,多次召集同村村民在自家闲置房屋内进行赌博活动,赌具为常见的麻将、扑克牌等。赌博形式由参赌人员自行商议决定,赌注金额较小。
某甲在赌博过程中,偶尔会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香烟等物品,并收取少量费用以弥补成本。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该赌博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若干,并将某甲以
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至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对某甲提起公诉。某甲委托京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进行辩护。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提出某甲的行为应属于临时聚众赌博,而非开设赌场罪。律师指出,从行为特征来看,某甲召集的参赌人员均为同村熟人,具有特定性,并非面向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赌博场所仅为自家闲置房屋,具有临时性,并非长期稳定的赌场;获利方式只是收取少量用于弥补茶水、香烟成本的费用,并非通过组织、运营赌场获取经
营性利益。经过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某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对某甲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实现了胜诉,维护
了某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