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胜诉案例 > 债券执行

李忠学、郝建龙与岑信借款合同纠纷及执行阶段法律分析报告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一、案件基础信息

项目:详情

案件类型:借款合同纠纷及后续执行案件

判决案号:(2022)冀 0821 民初 3599 号

执行案号:(2023) 冀 0821 执 614 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申请执行人):李忠学、郝建龙;被告(被执行人):岑信;关联人员:岑雪亮(被执行人之子)

二、案件核心裁判与执行情况

(一)生效判决内容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岑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忠学、郝建龙借款本金 1173110.74 元及利息(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利息为 683142.58 元;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以 1173110.7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李忠学、郝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753.14 元,由被告岑信负担。

(二)执行阶段关键事实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岑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律师办理后续事宜。经调查,发现岑信存在以下规避执行的行为:

农业银行账户异常转账: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未计算 6 月 24 日之后转账)期间,岑信持续、高频向其子岑雪亮名下账户转账,累计 165 笔,总金额 47313.10 元。该转账频率(平均每月超 10 笔)、金额与正常家庭经济往来(如生活费用、赡养费)明显不符,存在转移财产嫌疑。

光大银行账户异常交易: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期间,该账户交易活跃,总交易 535 笔,转出总金额 56326.16 元,存入总金额 56326.17 元,差额仅 0.01 元,远超正常经营误差范围;且账户资金流动覆盖债务纠纷关键期,留存余额长期活跃,结合 “岑信提现” 的交易摘要,可认定其存在人为构造资金流向、规避法院查控的意图,同时证明岑信实际控制经营实体并持续获取资金收益。

行为性质认定:上述转账及异常交易均发生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岑信在有资金收入的情况下,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通过转移资金、构造交易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债务无法有效执行,情节严重;岑雪亮短期内持续接收大量转账,与岑信存在合谋逃避执行的共同行为特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

三、办案律师信息

(一)承办律师

刘艳玲律师

(二)律师特长

刘艳玲律师在执行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核心优势包括:

擅长与法官高效沟通,可快速协助当事人获取调查令;

能凭借专业素养精准锁定财产线索,尤其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流水、追踪隐匿财产方面能力突出;

以扎实业务能力推动执行流程高效运转,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执行回款,是执行案件中的可靠代理人。

四、案例成功经验

本案推进的核心关键在于精准运用调查令工具,具体操作逻辑如下:

调查令的核心作用:在执行阶段(尤其执行终本案件中),调查令是追踪 “老赖” 隐匿财产的关键工具,可直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流水,明确其资金流向(如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实际收入情况,为后续追责提供事实依据;

流水的梳理与运用:获取银行流水后,需系统摘抄转移流水并整理成列表,清晰呈现 “转移时间、金额、收款人、交易摘要” 等关键信息,让拒执罪申请的事实依据更直观、充分,帮助法官快速掌握财产转移细节及犯罪情节。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 号)。

六、胜诉要点

证据获取:成功申请银行流水调查令,固定被执行人岑信转移、隐匿财产的关键证据(异常转账记录、构造交易流水);

法律追责:基于调查获取的证据,明确岑信及岑雪亮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交《移送拒执罪案件申请书》;

流程推进:目前执行法官已收到移送申请,正推进移送材料准备、约谈被执行人、报院领导批准移送公安机关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