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债券违约执行胜诉:某乙等投资者申请拍卖某甲公司房产土地以实现本金受偿
一、原告
某乙(自然人投资者)、某丙投资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共同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被告
某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以下简称“某甲公司”)。
三、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甲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公开发行“某甲公司202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共计1.2亿元,债券期限3年,约定2024年3月20日为本金兑付日,按年支
付利息。某乙、某丙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认购该债券500万元、2000万元,均签订正式《债券认购协议》,并持有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2024年3月20日债券到期后,某甲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为由,仅支付部分利息,未按约定足额兑付债券本金(某乙未获付500万元,某丙公司未获付2000万元)。
某乙、某丙公司多次通过函件、面谈等方式与某甲公司协商本金兑付事宜,某甲公司虽出具《还款承诺函》,但始终未实际履行。
为维护合法权益,某乙、某丙公司共同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京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认购协议》等核心文件,固定某甲公司的
兑付义务及违约事实;随后通过工商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调取等方式,查明某甲公司名下拥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2处商业房产、1宗工业用地及持有的某丁科技公司30%
股权,上述资产均无权利负担。
2024年5月,京平律师代表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某甲公司名下前述房产、土地及股权,防止其转移资产。法院经审查
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某甲公司相关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四、胜诉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某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在债券到期后未足额兑付本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
担违约责任。京平律师提交的《债券认购协议》《债券登记证明》《催款函》《某甲公司还款承诺函》及资产查封材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4年8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乙支付债券本金500万元,向原告某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000万元;二、
若被告某甲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某乙、某丙投资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已查封的某甲公司名下深圳市南山区2处商业房产、1宗工业用地及持有
的某丁科技公司3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本案中,京平律师凭借对债券纠纷案件的专业把控,提前申请财产保全锁定核心资产,为判决执行奠定关键基础,最终帮助投资者实现“胜诉即能受偿”的目标,有效维护了投
资者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