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科技公司债券欺诈发行胜诉:发行人虚假陈述致损,法院判追责任人个人财产赔偿
一、原告
某私募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企业”)、某个人投资者赵某(以下简称“原告赵某”)
二、被告
A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被告王某”)
李某(科技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被告李某”)
B市某证券承销公司(债券承销商,以下简称“承销公司”)
三、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科技公司为筹集研发资金,计划发行总额5亿元的公司债券,并委托承销公司负责债券发行工作。在发行过程中,科技公司向市场发布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公司
近三年净利润均保持20%以上增长,核心技术已获得多项专利且市场应用前景广阔,同时隐瞒了公司存在3笔合计2.8亿元到期未偿还债务的重大信息。被告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指使被告李某篡改财务数据、伪造专利应用合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承销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未对科技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信息
进行实质性核查,便协助其完成债券发行。
原告企业和原告赵某基于对募集说明书信息的信任,分别认购了1.2亿元和800万元的该批债券。2021年9月,科技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债券利息,后续更是明确表
示无力兑付债券本金,导致原告企业和原告赵某共计1.28亿元投资面临重大损失。
原告企业和原告赵某在与科技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京平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京平律师团队通过调取科技公司银行流水、走访相关合作方、咨询财务审计专家等方式,固定
了科技公司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的关键证据,同时证实被告王某、李某主导并实施了欺诈行为,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王某、李某及承销公司共
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在科技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追究王某、李某的个人财产。
四、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通过篡改财务数据、伪造合同、隐瞒到期债务等方式进行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债券发行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其
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被告王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是欺诈发行行为的主导者,被告李某作为财务总监,直接实施了财务数据篡改等行为,二人对欺诈发行具有
直接故意,且其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销公司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科技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企业赔偿本金1.2亿元及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向原告赵某赔偿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损失;
承销公司对科技公司上述赔偿责任中的4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李某对科技公司上述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科技公司名下资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赔偿款项,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王某、李某名下
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个人财产,用于弥补投资者损失。
此次判决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中责任人的个人责任,为类似案件中追究责任人个人财产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有力震慑了债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