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虚假陈述责任胜诉案例:某投资公司诉某企业及中介机构
一、原告
某投资公司
二、被告
某企业(债券发行人)
某承销商(债券承销机构)
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财务报表)
某律师事务所(为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三、案情简介
某企业计划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并聘请了某承销商负责债券承销工作,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某律师事务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债券发行文件中,
包含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等重要信息。然而,某投资公司在购买该债券后,发现债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情况。
经调查,某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虚构了部分收入和资产,以美化自身财务状况,提高债券的吸引力。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未对企
业可疑的财务数据进行深入核实,便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某律师事务所则在法律意见书中,未对企业的真实法律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
风险未予以披露,导致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陈述内容。某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对企业提供的发行文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未发现其中的虚假陈述问题,便协助企业完成了债
券发行。
债券到期后,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足额兑付债券本息,某投资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某投资公司认为,某企业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而
某承销商、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未能勤勉尽责,对虚假陈述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某投资公司聘请京平
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将某企业及三家中介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责任。
四、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在债券发行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某投资公司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承销商作为债券发行的重要参与者,对发行文
件有审慎核查的义务,但其未能发现并纠正虚假陈述内容,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某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未遵循审计准则,未能尽到审计职责,出具了存在
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对某投资公司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律师事务所同样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
陈述,对某投资公司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企业向某投资公司赔偿因其债券虚假陈述造成的全部投资损失,包括本金及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等。某承销商、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律师事务所分别
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对某企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若某企业无法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三家中介机构在其责
任范围内,用其财产对剩余未赔偿部分进行补偿。京平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有力的证据材料,成功为某投资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