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债务纠纷胜诉案例:律师助力原告实现债权
一、原告
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二、被告
某实业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某担保公司(保证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王某(抵押人,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案情简介
原告与发行人签订了债券认购协议,原告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券,金额为500万元,债券期限为3年,约定了固定的年利率及到期还本付息条款。同时,为确保债券债务的履行,
某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发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为该债券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发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发行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担保人未
履行保证义务,抵押人也未配合实现抵押权,于是委托京平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偿还债券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担
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无法足额清偿,则请求法院拍卖王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以拍卖所得优先清偿债券债务。
四、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整理了债券认购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催告函等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清晰地阐述了被告各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发行人签订的债券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在发行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王某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原告对该抵押房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发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债券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债券认购协议约定的利率,自债券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发行人追偿。
若发行人及担保人未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拍卖王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以拍卖所得优先清偿债券债务;王某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发行
人追偿。
通过京平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原告在此次债券担保责任执行案中成功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这一案例也再次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债券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
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