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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诉A公司等债券交叉违约执行胜诉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某投资公司诉A公司等债券交叉违约执行胜诉案


原告:某投资公司


被告:A公司(债券发行人)、B公司(A公司关联企业)等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某投资公司认购了一定份额。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了交叉违约条款,即若发行人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其他债务(包括债券、债

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贷款等)出现违约(本金、利息逾期未付)或宽限期(如有)到期未付,视同本债券发生违约,需立即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


在2023年,A公司在一笔银行贷款中出现本金逾期未付的情况,触发了上述债券的交叉违约条款。某投资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但A

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某投资公司发现A公司存在转移资产的嫌疑,其关联企业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资金往来,可能涉及协助A公司逃避债务。


京平律师接受某投资公司委托后,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在多个项目上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除了已违约的银行贷款外,还有其他多笔隐性债务即将到期。并且,通过

对A公司和B公司财务往来的梳理,发现B公司在A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接收了大量A公司的优质资产,导致A公司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大幅减少。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其他债务上的违约行为已触发债券交叉违约条款,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A公司应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某投资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债券本金

及相应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在资产清查方面,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不当资产转移行为。判决B公司需返还从A公司接收的相关资产,纳入统一处置范围用于偿还A公

司所欠债券债务。同时,法院全面清查了A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房产、股权、应收账款等,并对这些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后续将统一进行处置,以

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某投资公司在此次债券交叉违约执行案中胜诉,其合法债权得到了法律的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