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券结构化发行胜诉:某投资集团诉某证券公司、某建筑公司
原告
某投资集团
被告
某证券公司、某建筑公司
案情简介
某投资集团于[具体年份]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某建筑债券结构化产品”,累计投入8000万元。该产品采用“优先级+劣后级”的复杂结构化设计,某建筑公司作为债券发行
方,认购产品劣后级份额,并承诺若债券兑付出现风险,优先以自身资产补足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产品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资金将全部用于某建筑公司“城市更新项目”
的建设与运营,此为产品的核心底层资产。
然而,债券到期前6个月,某建筑公司突然发布公告,称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当期利息,债券实质性违约。某投资集团向某证券公司提出兑付申请,某证券公司
以“底层资产属于某建筑公司自主运营范畴,管理人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为挽回损失,某投资集团委托京平律师团队启动维权程序。
京平律师团队首先聚焦底层资产真实性核查,通过调取某建筑公司项目备案文件、资金使用台账发现,所谓“城市更新项目”实际仅完成土地平整,未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且项
目资金存在大量异常流出。律师团队随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穿透核查产品资金流向:从某证券公司托管账户出发,资金先转入某建筑公司指定账户,后通过其关联企业“某建材
贸易公司”“某工程咨询公司”,将6000余万元分别挪用于偿还关联方债务、购置非项目用房产及股东分红,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完全不符。同时,律师团队还发现某证券
公司在投后管理中,未按约定每季度核查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甚至在收到某建筑公司资金用途变更申请时,未履行审批义务,直接放任资金违规挪用。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债券发行方及劣后级投资者,虚构底层资产实际运营情况,违规挪用募集资金,且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某证券公司作为结构化产品管理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对底层资产风险及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控,也未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底层资产异常情况,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法院判决如下:1.某建筑公司向某投资集团
支付债券本金8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某建筑公司赔偿某投资集团律师
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3.某证券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次判决通过穿透式审查还原资金挪用路径,精准界定各方责任,帮助某投资集团全额追回受损资金,为金融市场中结构化债券产品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