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券执行胜诉:京平律师助力原告维护投资权益
原告:某投资基金
被告:某实业公司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为拓展业务,于某年以私募方式发行债券,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某投资基金基于对该公司前景的看好,认购了一定数量的私募债券,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券的本金
、利息支付方式及到期兑付时间等关键条款。
然而,债券到期后,某实业公司却陷入经营困境,未能依约兑付债券本金与利息。由于私募债券发行对象特定,众多投资者利益紧密相连,执行过程面临诸多复杂问题。某投资
基金作为主要债权人之一,为维护自身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委托京平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京平律师深入调查后发现,某实业公司虽存在经营危机,但拥有一些非公开资产,如部分未公开披露的股权、特定项目的收益权等。不过,要对这些非公开资产进行执行,需妥
善协调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诉求,确保执行过程公平、公正且高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实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试图拖延债务清偿,同时对部分债务的认定提出异议。此外,由于涉及众多投资者,各方在执行方案及利益分配上存在一定分
歧,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胜诉判决
经过京平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充分收集证据,严谨论证被告的违约责任以及可执行资产范围,并积极协调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提出了合理的执行分配方案。法院最终支持
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某实业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某投资基金支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确定。
针对被告某实业公司的非公开资产,如特定股权、项目收益权等,法院裁定依法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投资者的债券债务,确保各投资者按照债
权比例公平受偿。
明确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与时间节点,要求相关各方积极配合,保障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了原告及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