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广东深圳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执行胜诉:某投资公司拒不履行债务重组与延期兑付决议,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确保债券持有人权益落实
二、原告
某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深投2020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原告方”),代理律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李律师
三、被告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投2020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以下简称“被告方”)
四、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告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发行“深投2020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6.5%,原告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12家机
构投资者合计持有该债券92%份额(4.6亿元)。
2023年3月债券到期前夕,被告方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本金及利息,向债券持有人提出债务重组申请。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原告方于2023年3月15
日牵头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95%同意(远超规则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门槛),形成两项核心决议:一是债务重组方案
,将未兑付本金4.6亿元展期2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调整为5.8%;二是延期兑付安排,展期第一年仅支付当期利息,展期第二年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方当场在
决议文件上盖章确认。
然而,2023年9月首个利息支付日到来时,被告方以“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暂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当期利息,且明确表示后续也无法按决议履行兑付义务。原告方多
次与被告方沟通协商,均无果。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李律师,向法院提起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执行之诉,请求法院裁定强制
执行被告方按决议履行支付义务。
五、胜诉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京平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债券发行文件、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记录、决议表决票、被告方盖章确认的决议文件、利
息支付催告函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且被告方已
明确认可决议并承诺履行,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构成违约。
被告方辩称其“经营恶化、无支付能力”,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达到“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且该理由并非对抗生效决议执行的合法抗辩事由。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作出判决:
确认“深投2020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3月15日形成的债务重组及延期兑付决议合法有效;
被告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某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支付2023年3月-2023年9月期间的债券利息(以4.6亿元本金为基数
,按5.8%年利率计算);
被告方需按上述决议约定,在2024年3月、2025年3月的应付本息时点前15日,向法院及原告方提交资金准备方案,若到期仍未履行,法院将依法对被告方名下的不动产、股权
、应收账款等资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券本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未提起上诉,且在法院督促下,于2024年1月20日足额支付了首期利息,后续兑付义务也按决议及判决要求逐步履行,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