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不力胜诉案:某投资公司诉某证券等中介机构
原告
某投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债券投资的专业机构,通过旗下基金持有了案涉债券。
被告
某证券:作为案涉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
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案涉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负责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与意见。
某资产评估公司:为案涉债券发行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其评估结果影响债券发行相关决策。
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通过旗下基金购买了“17XX债”,该债券发行总额为8亿元,发行起始日为2017年5月15日,兑付日为2022年5月15日。某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某律师
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某资产评估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参与了该债券的发行。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相关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其名下重要资产XX大厦为本次债券设定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备案登记,该抵押担保情况属于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
内容,是某投资公司购买该债券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按时兑付债券本息,债券发生违约。某投资公司经调查发现,XX大厦实际
并未办理有效的抵押备案,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抵押权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某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
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也未能发现并纠正XX大厦抵押不实的问题。某投资公司认为,某证券等中介机构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
是,某投资公司委托京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抵押备案不实问题,且在债券存续期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并披露相关重大
事项,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某投资公司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律师事务所未对发行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瑕疵
,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某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未能准确核实抵押资产的真实状态,其评估报告存在一定误导性,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证
券对某投资公司的案涉本金损失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律师事务所就某投资公司未获清偿部分在1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资产评估公司就某投资公司未
获清偿部分在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京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帮助某投资公司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这起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不力的案
件中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