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韩国商人李光永诉孙向峰、陈淑静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
被告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
案情简介:
1、原告李光永(韩国籍)与第三人盐山县永惠钢管公司因货物质量争议,经韩国商事仲裁院裁决后者应支付款项
2、该裁决已获中国法院承认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永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
3、李光永主张孙向峰、陈淑静是永惠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转移公司资金损害其债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二被告是实际控制人,判决驳回李光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