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河北沧州侯晓雄诉南陈屯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及房屋拆除案件
案情简介:2022 年 5 月 24 日,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镇人民政府对侯晓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其在当日 24 时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依法拆除。侯晓雄不服该通知,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镇政府未保障侯晓雄陈述、申辩及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违法,但因房屋已被拆除,通知无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该通知违法。侯晓雄上诉,主张该通知属前置阶段行政决定,程序违法且具备可撤销内容,
原审法律适用及裁判方式不当。镇政府辩称该通知实质为强制执行文书,房屋确属违建且已拆除,无撤销内容。经审理,侯晓雄曾于 2002 年重建房屋,提交了 1994 年占地许
可证(使用者为张彦云,用途非住宅)及 2006 年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通过)。
判决结果:
1、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3)冀 0903 行初 276 号行政判决;
2、撤销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镇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出的沧运南陈屯责改通(2022)10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