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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曲某娜诉大桥街道办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5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原告情况:曲某娜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大吴村拥有房屋(测绘编号:DQ-DW-F-519-2号),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其房屋包含砖混楼房297平方米、砖混平房4

89.94平方米、简易房51.98平方米,共计838.92平方米。


被告情况: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简称大桥街道办)。


案件经过:


2023年3月27日,被告组建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对曲某娜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处理意见》,认定补偿款为662800.75元。


2023年4月15日,被告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2023年11月21日,被告组建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原告660535.79元。


原告对赔偿决定不服,认为被告应赔偿房屋损失、装修损失等共计8493784.47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辩称,应按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补偿,不认可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21日对原告曲某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赔偿金638689.2元、搬迁费127737.84元、拆迁奖励费41213.5元、材料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827640.54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利息(以827640.5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计算)。


驳回原告曲某娜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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