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情况:曲某娜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大吴村拥有房屋(测绘编号:DQ-DW-F-519-2号),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其房屋包含砖混楼房297平方米、砖混平房4
89.94平方米、简易房51.98平方米,共计838.92平方米。
被告情况: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简称大桥街道办)。
案件经过:
2023年3月27日,被告组建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对曲某娜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处理意见》,认定补偿款为662800.75元。
2023年4月15日,被告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2023年11月21日,被告组建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原告660535.79元。
原告对赔偿决定不服,认为被告应赔偿房屋损失、装修损失等共计8493784.47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辩称,应按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补偿,不认可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21日对原告曲某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赔偿金638689.2元、搬迁费127737.84元、拆迁奖励费41213.5元、材料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827640.54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利息(以827640.5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计算)。
驳回原告曲某娜的其他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