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案件
案情简介:五木公司2002年租赁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土地,2007年经批准建设养殖场,后因政策调整出租给韵达总部,部分土地2015年获工业用地确权,该地块后被纳入
腾退范围,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23年6月9日,张家湾镇政府以涉案20513.44平方米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五木公司3日内自行拆除,五木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判决结果:
1、法院认为,张家湾镇政府未充分调查涉案建筑的历史因素等,仅以未取得规划审批认定为违法建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合法送达《限拆决定书》,程序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9日向原告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张政限拆字(2023)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3、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