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东河源郑水强、郑国防、孙云娥诉龙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强制清除地上物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郑水强、郑国防、孙云娥在广东省龙川县登云镇新街村委会储坑村有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土地及种植场。因龙川宝安产业转移园建设项目,其土地被征收。龙川县人民政
府的征收行为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登云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向原告送达了相关补偿登记、丈量、结果告知及交地等通知,将889321元补偿款存入村委会账户,但
原告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及交地。2023年3月27日,龙川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仍拒绝交地,同年4月11日,登云镇人民政府受龙川县人民政府委托
实施强制清表,毁坏地上附着物,还造成郑水强妻子受伤。原告此前起诉登云镇人民政府被驳回,现起诉龙川县人民政府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龙川县人民政府委托登云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因未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超越职权、缺乏依据,行为违
法。
判决内容:确认被告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1日对原告郑水强、郑国防、孙云娥座落在登云镇新街村的牛屎坳地块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龙川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