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四川眉山王福华、向艳萍诉青龙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王福华、向艳萍系原彭山县青龙镇高桥村4组(现青龙街道办永远社区7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王福华与第三人向留元于1983年修建案涉房屋,
2000年取得宅基地所有权证,向艳萍为二人之女。2017年6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包括案涉房屋所占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随后发布
了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年4月10日,案涉房屋被拆除,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等得知系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所为。原告认为被告强拆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被告辩称房屋非其拆除,并非适格被告。经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向艳萍与案涉房屋有利害关系,且被告拆除
房屋时未履行正当程序。
判决结果:
1、确认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王福华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办永远社区7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2、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承担。
3、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