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山东费县王恩霞厂房被强制拆除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王恩霞在费县费城街道办西洪沟村拥有一处521.22平方米砖混结构厂房及105.85平方米院内空地(已进行水泥地面硬化),用于经营临沂美宸家居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该厂房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王恩霞未获得任何补偿。王恩霞认为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简称费城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中,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蒙阳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蒙阳社区居委会)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经申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费
城街道办辩称未实施强拆,系村民自治行为;蒙阳社区居委会则称其按法定程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强拆,符合规定。
判决结果:
1、确认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22日拆除原告王恩霞位于费县西洪沟村厂房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