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北京房山六村民诉琉璃河镇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案
案情简介:
六原告系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董家林村村民,因村里房屋腾退事宜,于2024年4月16日向董家林村委会申请公开六项村务信息,村委会签收后未回应。同年6月18日,六原告
向被告琉璃河镇政府申请监督,要求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被告签收后,于7月10日向村委会下发《督办单》,村委会回复部分事项无内容或已备案但未向原告公开,8月19
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意见称已督促公开,六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2、责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