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西南宁林秀秀、林泽章、覃爱珍诉柳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林秀秀、林泽章、覃爱珍(户籍地均为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西鹅村上高沙三屯 26 号),诉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涉房屋位于柳州市 2012
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柳南区 F 地块)征收范围内,2021 年 8 月被强制拆除。此前,原告亲属林柳文曾就另一处房屋获拆迁安置,但案涉房屋未获补偿,被告称案
涉房屋系违建且原告已获安置,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1、被告对案涉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安置有法定职责,未履职即拆房且未解决补偿问题违法。
2、责令柳州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在认定案涉房屋性质基础上,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3、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4、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 15 日内上诉至广西高院,7 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且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