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判决

广西南宁林秀秀、林泽章、覃爱珍诉柳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9-16 点击数:

案例名称


广西南宁林秀秀、林泽章、覃爱珍诉柳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林秀秀、林泽章、覃爱珍(户籍地均为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西鹅村上高沙三屯 26 号),诉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涉房屋位于柳州市 2012 

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柳南区 F 地块)征收范围内,2021 年 8 月被强制拆除。此前,原告亲属林柳文曾就另一处房屋获拆迁安置,但案涉房屋未获补偿,被告称案

涉房屋系违建且原告已获安置,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1、被告对案涉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安置有法定职责,未履职即拆房且未解决补偿问题违法。


2、责令柳州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在认定案涉房屋性质基础上,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3、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4、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 15 日内上诉至广西高院,7 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且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