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广西贵港覃国泉、覃华勇、覃华龙诉桂平市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征地协议案件
二、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0日,覃国泉、覃华勇、覃华龙与桂平市西山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70308.21元,已履行)及《征地补充协议》(约定预留0.1771亩/约118.07
平方米三产用地,未明确交付时间,还约定协助定点、“三通一平”等)。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案涉征地获自治区国土厅批复,桂平市政府也发布相关公告与批复。后因
桂平市政府长期未交付三产用地,原告催告无果,以桂平市政府(西山镇政府委托机关)为被告起诉,要求交付无公摊的三产用地;桂平市政府辩称因部分农户诉求致规划受阻
、协议无交付时间且三产用地需50%道路公摊,西山镇政府称自身无征收职权、作为第三人主体不适格。
三、判决结果
1、责令桂平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覃国泉、覃华勇、覃华龙安排118.07平方米(含50%道路公摊面积)的三产用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桂平市人民政府负担。
3、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需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逾期不交且未提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