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覃伟林、覃伟全、覃伟安诉桂平市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征地协议案件
一、案情简介
1、当事人:原告为覃伟林、覃伟全、覃伟安(兄弟关系);被告为桂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桂平市西山镇人民政府。
2、核心事实:2011年11月,原告与西山镇政府签《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的88978.15元补偿款已履行)及《征地补充协议》(约定预留137.4平方米三产用地,含60米街处
72平方米以上屋地、12米路处余下用地,西山镇政府负责“三通一平”、水电入户及手续办理)。后续案涉征地获合法批文,但桂平市政府未交付三产用地,原告起诉。
3、争议点:被告称未履约因部分农户诉求影响规划、协议无交付时间,且三产用地应按当地文件承担50%道路公摊;原告主张用地为实际面积、政府应依诚信履约;第三人称
其系受委托,作为第三人主体不适格。
二、判决结果
1、法院认定:桂平市政府为协议义务履行主体;协议后续获批文,合法有效;三产用地应含50%道路公摊。
2、判决内容:责令桂平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在60米街处安排72平方米(含公摊)、12米路处安排65.4平方米(含公摊)三产用地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
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3、上诉权利:当事人可在接判决后十五日上诉至广西高院,需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50元,逾期未交且未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