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西钦州刘家珍诉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上诉人刘家珍因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家珍上诉称
,自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与案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且未经质证;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案涉拆迁项目
的应安置人员,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
判决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家珍已完成关于起诉条件的初步举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与拆迁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
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对刘家珍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最终裁定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裁定,指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