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不少公司会因业务拓展需求,涉足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外的经营活动。随之而来的疑问是:这种“超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必然违法?会不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罚款?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及权威答复,为企业厘清这一核心合规问题。
一、核心法律依据提炼
关于公司超经营范围的合法性认定及处罚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已形成明确规范,核心依据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合同效力认定: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无效,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效力不受影
响。
2.例外情形:若超范围经营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如烟草专卖、医疗服务)或禁止经营的项目,所订立的合同直接认定为无效。
(二)行政处罚边界:区分“许可类”与“非许可类”经营
1.国务院权威答复及规范性文件: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若经营活动需经主管部门许可(如食品生产、金融业务),则由行业
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将超范围经营的处罚限定于许可类项目,非许可类超范围经营不纳入
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范围。
(三)登记义务规范:超范围经营需及时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含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
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四)特殊情形处罚:许可类超范围经营的专项规制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明确规定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2.行业专项法规:如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从事金融业务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由对应主管部门按专项法规处罚,处罚力度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
高额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