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为左佰周诉北京中天正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为(2020)京0111民初15724号,且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之间是否
存在劳动关系;二是《CEO总裁聘用合同书》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原告左佰周是否实际向被告提供劳动并接受被告管理;四是原告是否存在虚构身份、私刻公章等行为。最终法院
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办案律师及特长
本案的办案律师为杜红梅,其专业能力突出,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具体包括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合规管理、股权争议解决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案件的胜诉
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案例成功经验
杜红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办案技巧,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五个关键方面。其一,精准把握劳动关系核心要件,明确劳动关系成立需以“实际用工”为前提,重点指出原告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告的核心主张。其二,有效质疑合同真实性,通过举证证明《CEO总裁聘用合同书》中关
于股份公司总裁聘用的内容与被告公司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例如公司类型、组织架构、薪酬水平等关键信息均不匹配,大幅削弱了该合同的证明力。其三,揭露原告行为不合常理
,通过证据证实原告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从时间和精力角度分析,其根本无法胜任CEO这一核心岗位的职责要求。其四,直击原告诚信问题,揭示原告存在虚构晶科能源高管身
份、私刻公章等行为,让法院对原告的可信度产生强烈质疑。其五,构建严密证据链,全面收集并提交公司章程、工商信息、微信记录、报警材料等多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
环,有力反驳了原告的各项主张。
四、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三部法律法规作出裁判。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核心法律标准。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明确了
原告的举证责任。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该条款指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为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提供了依据。
五、胜诉要点
本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以下四个要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第一,法院明确认定双方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核心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
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要求。第二,法院认可《CEO总裁聘用合同书》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同中多次提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股份公司才有的
机构设置,而被告实际为有限责任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进一步否定了合同的真实性。第三,法院确认原告存在多重身份与不实陈述行为,经查实,原告同时参与多家公司经营
,且虚构上市公司高管身份,甚至涉嫌伪造公章、转嫁债务等违法行为,其诚信缺失直接影响了主张的可信度。第四,程序层面成功阻断部分请求,法院对原告未经仲裁的请求依
法不予处理,有效缩小了争议范围,聚焦核心争议问题,提升了办案效率并确保裁判的准确性。